内蒙古刑事案件致3死2伤 持刀先后捅刺3人,致三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admin天气2023-12-14 09:42:571920

1、持刀先后捅刺3人,致三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持刀先后捅刺3人,致3人死亡,在可想象的几种场景下,行凶者都难逃法律的制裁,唯一的区别就是受到的处罚会有所不同。

涉嫌故意杀人罪

持刀先后捅刺3人,最终致3人死亡,最容易让人想到的,就是这是一起故意杀人案件。

不管因为什么,持刀行凶先后捅刺3人,这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主观上都有故意的成分。

如果继续深究下去,被捅刺的3人均死亡,说明犯罪嫌疑人捅刺的部位可能都是致命位置。

这就可以从侧面看出,犯罪嫌疑人想要致被害人于死地。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而题目中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三人死亡),不出意外的话,他会被判处死刑。

涉嫌故意伤害罪

凡事无绝对,对于题目中所述的情况,可能还有其他可能,犯罪嫌疑人除了涉嫌故意杀人罪之外,还有一种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

打个比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远日无怨近日无仇,他们只是在一个很偶然的机会下碰到了一起。

然后双方因为某些矛盾发生争执,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后来演变成犯罪嫌疑人持刀行凶。

这样的场景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原本只是争吵,后来演变成打架斗殴,最终演变成流血事件。

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可能并没想到要了对方的命,只是主观上想要“争口气”,“教训教训对方”,然后在精神上高度亢奋的情况下,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更偏向于故意伤害,就是常说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最终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那么他最少要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至死刑。

防卫过当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还有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比如说三名死者在事发前处于一种强势位置,犯罪嫌疑人处于一种非常被动的弱势状态(比如三名被害围殴犯罪嫌疑人)。

那么犯罪嫌疑人为了自身的生命安全,健康安全或者财产安全,必须要反抗并且需要自卫。

这本身没有问题,每个人都有这样的权利,但是凡事有度,过犹不及。

犯罪嫌疑人先后捅刺3人,假设说在捅刺被害人之后,对方已经丧失行为能力,他继续对其实施伤害行为,这就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素。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由于题目所述情况比较模糊,而刑事案件又没有一个统一的判罚标准,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情况,很多细节都直接影响最终的定罪量刑,所以没有唯一的答案,除非结合具体案情。

内蒙古刑事案件致3死2伤 持刀先后捅刺3人,致三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张玉环案还能找到真凶吗?我宁愿相信是个意外?

张玉环案不是一个意外,绝对不是,肯定是他杀。至于说真凶,除非凶手自己自首,不然想要找出来,怕是难于登天。

案件绝非意外

1993 年 10 月 24 日,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年仅 6 岁的张磊和 4 岁的张翔两男孩失踪,其家属及村民四处寻找未果。

第二天上午,两个孩子的尸体在下马塘水库被发现。

赶到现场的村医张幼玲发现孩子身上有伤痕,劝说家属报警。

经过勘查,警方初步认定张磊、张翔系他杀。

南昌市公安局于 1993 年 11 月 10 日作出的法医学鉴定书称,两名死者均为死后被人抛尸入水,张磊为绳套勒下頦压迫颈前窒息死亡,张翔系扼压颈部窒息死亡。

如果孩子是意外溺水身亡,那孩子身上的伤痕无法解释。据悉,孩子的手腕还有被捆绑的痕迹,这些都足以说明,孩子不是意外溺水身亡,而是被人杀害之后抛尸于水库中。

时间太长

案发距离现在已经长达27年之久,现场经过这么多年,早已面目全非。现存的证据对于案情侦破来说,非常有限。

此案件当年并无目击证人,经历过此事的人,实际上所知有限,基本上也都是道听途说的居多。甚至有些人可能已经不在人世。

而经办此案件的办案人员,也许有些已经退休,有些调离,甚至有些也已经不在人世。经过这么多年,亲手经办的人员可能对于一些东西记忆也早已模糊。

如果不是张玉环被判无罪释放,估计很多经手的办案人员都已经把这个案件遗忘了,毕竟他们在二十多年间经历过太多太多的案件。

所以,无论从哪方面讲,这件案子的真凶都很难再找出来。除非他自己良心发现,主动自首,但是这种可能性几乎为零。

如果他良心发现,也不会等到今天才自首。

死者父母的心早已伤透

二十七年,太久了,久到被害孩子的母亲已经无心再去追查真凶到底是谁。

两个年幼的孩子,被人杀害,然后抛尸水塘,想想都让人心痛。

他们那么小,他们不会和别人有什么深仇大恨,即使他们调皮,也不应该被这样对待,只能说杀人者一点人性都没有。

又或者他们的父母无意间得罪了什么人,然后凶手用杀害孩子的方式来报复他们的父母。

孩子的父母在二十七年之前心已伤透,经过这么多年,他们的伤口正在愈合,可张玉环的无罪释放,让这个伤疤再次裂开。

据报道,孩子的母亲无心继续要求警方追查真凶,她累了,真的累了。

我无意去揣测谁是真凶,只是觉得这件事中,孩子是无辜的,孩子父母是最大的受害者,张玉环也是受害者,如果他不是真凶的话。

内蒙古刑事案件致3死2伤 持刀先后捅刺3人,致三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3、内蒙古巴彦淖尔一女孩被三轮车司机杀害,出行如何防范坏人?

现在网络比较发达,人们掌握信息的时效比较及时,经常会看到关于某个女孩失踪最后被残害的消息,对此类事件我们深感遗憾,害怕,担心。最近关于内蒙古巴彦淖尔一女孩被三轮车司机杀害的消息再一次给外出的女孩敲响了小心谨慎的警钟,也让广大有孩子的父母连连叹息的同时忧心忡忡。现在养个孩子多不容易啊,感觉能看着孩子好好的长大都是件奢侈的事情了,危险无处不在。

事件是这样的,据媒体报道,2月21日15时50分,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称,2月21日10时30分许,谢璐(女,1993年12月23日出生)从临河区八一乡红星村祥和家园出来,租乘一辆红色三轮车准备前往北环路一苗树附近,2月21日11时30分许,其手机关机与家人失去联系。接到报警后,市、区两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全力开展调查,经过走访摸排、缜密侦查,于2月24日15时许,找到谢璐租乘的三轮车并将车主王某某控制。经讯问,王某某(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甘肃省陇西县人,现暂住临河区八一乡)供述了杀害谢璐的犯罪事实。2月25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开发区旧污水处理厂排污沟内找到受害人谢璐的尸体。

春节刚过,这个消息给老百姓幸福愉快的春节增添了些许悲痛。多少有孩子的父母开始担心孩子的安全问题,尤其是家里有女孩的家长更是倍加担忧。不管是男孩也好女孩也罢,我们外出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最好不要单独外出,不要去太偏远的地方,不要搭黑车,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的话,不要轻易做陌生人的车,即使坐上了车,也要坐车前拍下车牌号发个朋友圈,你不是爱晒圈吗这个时候有用了,拍,最好是把司机也拍里,又或者坐车前打个电话跟父母朋友交代一下现状顺便来个暗号什么的。其实,说来说去,最好的防范措施就是没有大事轻易别单独出门了,老老实实在家呆着吧。